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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9-5-13 20:14:54 分类:新闻中心]

【专家论坛】

当前,科技进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接近60%,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得到逐步落实。这一过程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和推动。从理论、历史、现实等维度考察,知识产权制度都对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新时代,知识产权公共领域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意义更加凸显,开始成为与知识产权专有权并肩的知识产权制度支撑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之于创新驱动的最重要动力机制即在于激励创新,其实现路径也有多种方式,知识产权制度需要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进行相应变革。

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驱动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之所以产生就是基于通过专有权保护激励创新的需要,同时客观上为专有权和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之间划分各自保护范围。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就是知识产权专有权与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之间此消彼长、不断博弈的历史。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知识的广泛利用和传播,从而推动科技文化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为确保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了两条实现路径:一条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从而运用利益激励促进创新、再创新以及知识的传播利用;另一条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保护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的充分接近和使用,从而使创新和再创新可以获得充足的养分,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利用,保障创新和再创新的可持续性。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由知识产权专有权和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两大支撑体系构成,这两大支撑体系从不同角度维护了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的的实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公共领域是指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范围以外的知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没有纳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内容的知识产品、已过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期限的知识产品,以及知识产权专有权人放弃权利保护的知识产品等。对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言,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专有权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是激励创新从而驱动发展的方式不同。以往,学术界更多地从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角度研究其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关系,而对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关注不足。实际上,知识产权公共领域对于创新驱动发展也意义重大,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之于创新驱动发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养料土壤。知识产权公共领域旨在使创新能够有充分的、可持续的公共知识成果加以使用,能够使社会公众得以自由接近已有知识成果,并从中借鉴灵感、吸取养分乃至直接使用。二是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外驱力。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存在有效驱动了创新,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了宽松的、低成本的环境。三是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补充保障。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私权属性和绝对性使得其对创新的实现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难以发挥效用,而知识产权公共领域则为这一可能提供了补充,保障了创新的实现,使得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创新的激励不会停止。

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机制:激励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现实考察。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经济的增长关键在于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而这离不开有效的、适当的个人激励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知识产权专有权人以垄断性的产权,保障了其基于该垄断性产权可以在他人使用其知识成果时不仅能够收回成本、获取收益,还能有效抵制可能存在的他人搭便车行为。这种制度保障使得知识产权成为创新者的目标追求,从而激励创新者不断创新以获取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从当前各国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普遍存在于各国、在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位置,而且在激励创新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可以说,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激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知识产权的拥有数量和对知识产权成果的创新、运用、管理、保护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创新实力的核心因素。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各国维护技术优势、激励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手段与保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Kamil Idris)就曾经指出,“知识产权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力手段”。在我国,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实施好”。为了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战略目标,我国配套实施了许多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知识产权制度。近年来,我国多次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以适应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创新的需要。

商业化激励是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内在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权利的享有不再满足于仅占有,而是对其运用有了更多的需求。知识产权制度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等特殊属性出发设计了一系列旨在保护知识产品使用和传播的法律规定,使知识产品能够更好地运用于市场中实现商业化,以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知识产品的运用与市场活动密切相关,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且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离不开制度的保障。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基于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运用的这一内在需求,对知识产品的商业化予以保障,使这种商业化更加顺畅、有效,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也对知识产品的商业化进行了一些条件限制,使得创新者的知识产品商业化可以获得最大的制度保障从而获取最多的经济利益。这一制度设计的目标就在于给予创新者以知识产品商业化的激励,使创新者比一般社会公众拥有更多的优先权、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促使社会公众争做创新者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不仅体现在保护知识产品正向运用和商业化上,而且体现在对知识产品商业化侵权行为的约束上。知识产权制度在设计一系列保护知识产品运用和商业化行为的同时,还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侵权行为规定了打击措施。这种规范不仅是对知识产品商业化的利益保护,也是对市场竞争公平合理秩序的维护,从而保障了知识产品商业化目标的有效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规范,为知识产品的商业化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给创新者和潜在创新者提供有效的商业化激励,使创新成为一种内在需求。

再创新激励是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动态效果。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行为的外部性是不可避免的存在。这种外部性可能是积极的外部性,也可能是消极的外部性。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作为市场活动中经济行为的一种,其不可避免也会产生外部性的问题。从社会效用的角度来说,如果知识产权专有权趋于绝对,那么不仅会限制他人对知识产品的使用,而且会使这种使用始终处于高成本之中,进而损害他人乃至社会的利益。法律制度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就需要充分考虑这种外部性从而作出合理选择。知识产权制度在应对这一外部性时选择了将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确认为与知识产权专有权同样重要的支撑体系之一,以抵消知识产权专有权行使行为可能产生的消极外部性,纠正因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使用不便及可能引发的市场失败问题。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规定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使创新成果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进入公有领域而为社会公众所自由接近和使用,这样既满足了创新者基于其创新行为获取利益的需要,又使创新者不至于躺在已有创新成果上睡大觉而怠于继续创新,同时还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创新的养料。

结语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始终在寻求知识产权专有权和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之间的最佳平衡,其通过对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确认激励创新者和社会公众在既有创新成果基础上进行再创新,从而进一步丰富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制度关于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规定使创新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轨道,推动对创新成果的专有权利保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不断充实知识产权专有权利保护内容,并不断充实知识产权共有知识池的内容。与有形物领域可能出现的“公地悲剧”现象不同,知识产品因其具有无形性,对其的反复、多次使用非但不会减损其价值或效用,反而可能更激发其价值。因此,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使得已有知识产品的效用发挥得以最大化,可以使其成为激励再创新的重要源泉。纵观史上历次科学技术的飞跃,都离不开已有知识成果的积累和对已有知识产品的利用。创新、再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知识产权制度则为这一机制的实现及其预期目标达成提供保障和激励。

(作者:冯晓青,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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