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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审理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发布时间:2019-4-23 14:30:07 分类:专利申请]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搜狗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法院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索赔1000万元


  该案源于两家公司之间的一起涉及输入法删除功能的专利诉讼。


  搜狗公司于2008年7月4日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9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810116190.8)。


  2015年11月16日,搜狗公司以百度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将其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搜狗公司诉称,百度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发行了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下称百度输入法),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对比,百度输入法及其使用的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7的保护范围。百度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并发行、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由于百度输入法用户众多、市场占有率高,给搜狗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据此,搜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侵犯搜狗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


  对于搜狗公司的指控,百度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7具有实质相同的保护范围,百度输入法没有落入保护范围。百度输入法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以及“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3项技术特征;百度手机输入法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并提供了一款飞利浦手机实物及使用手册作为现有技术的载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已经查明事实的部分,就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及百度公司应否停止侵权先行予以判决,对于该案损害赔偿的问题,待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经过生效确认后,法院另行处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输入法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立即停止侵权。


  一审判决后,百度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称,百度输入法实施的删除功能属于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搜狗公司辩称,百度输入法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亦不构成现有技术抗辩,故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百度输入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百度输入法所实施的删除功能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专利权应宣告无效


  在应对专利诉讼的同时,百度公司启动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2017年7月3日,百度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2月2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350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被诉决定)。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百度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百度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关于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正确,但其对有关证据因未公开确定的技术方案而不构成涉案专利现有技术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京73行初5086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诉决定,并判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随后,百度公司、搜狗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度公司认为,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请求在更正部分事实和法律认定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搜狗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相关证据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的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多个焦点问题受到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该案后,于4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


  庭审中,现有技术的公开程度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问题。该案无效请求人百度公司提供了旧手机,通过对这些手机的操作试图证明专利技术方案已经在先公开。涉案专利是方法及装置专利,专利权人搜狗公司主张涉案专利需要终端设备的屏幕操作和后台软件的配合完成,而无效请求人提供的手机只能表明其屏幕操作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手机的操作无法了解其后台软件设置,也无法了解其屏幕操作与后台软件的配合关系。这些手机能否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成为法庭审理的重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了技术调查官和法官助理在庭审中的作用。技术调查官充分发挥其技术专长的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发问。此外,当事人的座席体现了专利行政诉讼的特点。在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当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上诉时,通常都会将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作出机关作为被上诉人。在法庭座位安排上,如果仅从形式上看,由于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都是上诉人,故其通常都被安排在法庭的同一侧位置,将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作出机关单独安排在法庭的另一侧位置。这种过去的惯常作法虽然在表面上体现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对立,但实质上的对立主要发生在两上诉人之间。这可能导致庭审的某种失衡,即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发生在法庭的一侧,其形式上的对抗不足。该案根据纠纷的实质冲突原则,将无效请求人安排在法庭的一侧,将专利权人和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作出机关安排在法庭的另一侧,从实质上体现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关系。(本报记者冯飞)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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