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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子商务侵权行为频发,经营者及平台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4-26 15:00:24 分类:商标注册]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中国已然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比如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徐汇法院)为例,自2018年7月起至今,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在涉商标侵权的案件总量中占比高达70%。因此,加强电商平台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侵权尤为重要。


  审核不严“山寨品牌”频出


  上海徐汇法院管辖上海市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等六个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据统计,8个月内共有1200余件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进入该院,绝大多数案件中平台与实际经营者被列为共同被告。


  “小米新品云智能语音电视”,65英寸4K版售价仅为2960元!看到如此价格,动不动心?不少下单的网友购买后发现,到货后,该电视的前面板Logo上,赫然写着“小米新品”四个字,果然“名副其实”。作为对比,小米官网上,小米电视4 65英寸版则远远不止这个价格。


  “商家开店门槛低,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一些山寨产品蒙混其中。”孙谧法官告诉记者。


  据统计,在上海徐汇法院,原告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数量超过百件。截至今年2月28日,起诉案件超过10件的原告有32家,涉及行业广泛,涵盖服装、鞋类、眼镜、化妆品、保健品、家用电器、手机配件、文具、图书、动漫等各行业。起诉案件超过百件的除了小米、还有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


  上海徐汇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利民介绍:“涉及电商平台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从案由分布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占比最大,达到78%,著作权侵权纠纷次之,单独主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足1%;从诉讼主体看,原告主体集中,批量维权现象突出,作为被告的电商经营者以自然人为主或个体工商户为主,地域遍布全国,诉讼材料送达难度大;被控侵权商品以服装鞋类为主,但不乏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保健品、电器等商品。”


  送达困难浪费司法资源


  “今年以来,徐汇法院知识产权庭已审结的案件中,庭审排期为一次的案件占比仅有14%,究其原因,与案件送达难不无关系。”上海徐汇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贞说:“电商经营者以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为主,特别是自然人的电商经营者极少在户籍地居住,而无论其户籍地还是实际居住地均遍布全国,原告起诉时填写的送达地址均为从电商平台调取的身份证地址信息,故一次送达成功率低,送达难度大。”


  因案件送达未成功导致庭审排期反复被取消的情况时常发生。陈婷婷是该院知识产权庭的一名法官助理,在其办理的一起原告上海某小家电制造公司诉被告宁波某电器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纠纷案中,她先后向被告的住所地、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地址进行送达,均未果。随后她又委托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送达,仍未遂。在三次送达未成功的情况下,为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实现有效精准的送达,在与法官沟通后,通过企查查搜索发现该被告在其他法院尚有执行中的案件,又经过几番周折取得其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地址再次尝试送达。


  “目前我们还在等待反馈信息,能否成功送达目前还不清楚。”陈婷婷告诉记者。


  “反复退信、恶意拒收现象频发,导致送达周期长达数周乃至数月,并出现了需多次送达、委托送达、取消庭审再排期、简易程序无法适用等系列问题,占用法院大量人力物力,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说起送达难,王贞无奈向记者感慨。


  侵权行为电商平台的责任如何?


  说起电商平台的责任,王利民详细向记者进行了介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审查或注意义务的边界、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大小,是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商务发展两者间关系的关键,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的热点问题。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其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从总体来说,电子商务法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加强了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比如,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知是指是否实际上知晓某一具体的侵权行为的存在,而应当知道则是知晓的事实在客观上足以使得一个正常人合理地相信侵权行为的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责任在被强化,但是鉴于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大多被控间接侵权,因此还是适用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平台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定平台构成间接侵权。权利人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平台内经营者构成直接侵权的事实不能成为平台间接侵权的充分条件。电子商务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司法实践在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承担时也不宜激进。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观状态,权利人的通知是一个重要的途径。此外通知也是界定电商平台责任范围的一个考量因素。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电商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应承担责任。


  在该院审理的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公司诉某电商平台、闫某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贝肯熊”形象系列作品著作权知名度高,涉案电商平台为另一被告闫某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电商平台在收到原告的投诉后在合理时间对被控侵权商品做出下架处理,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该电商平台主观上不具有可归责性,无需承担责任。而在衣恋公司诉淘宝案中法院认定淘宝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就在于淘宝网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却未采取必要的措施。


  电子商务法赋予电商平台更多责任


  针对涉电商类知识产权纠纷侵权主体难确定的问题,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仅要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还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这样使得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被有效查询,而且也相应能减少实践中代开发票的情形发生。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未对平台内没有依法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的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可能被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责任倒逼电子商务平台积极采取手段,监督平台内经营者公示其信息,双管齐下以保证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公示公开。此外,对一些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也要尽到审核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就涉电商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送达难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醒目的方式在充分明确提示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与平台内经营者就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进行约定,并采用技术手段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准确有效地填写。同时电商平台还应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努力实现双方信息的便捷共享和快捷反馈,积极探索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减少权利人维权成本的同时也能提高平台自身的运营效率,尽可能最大化地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达到资源利用的帕累托最优。(本报记者 冯飞 通讯员 马超)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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