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65号 北国东尚西塔楼12层1204室 (中山路与青园街交叉口东行50米路北)
电话:0311-89619152
传真:0311-89269377
网址:www.yitm.net
邮箱:yinuoshangbiao@126.com

加强原创剧本保护,推动影视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9-5-27 20:25:28 分类:版权登记]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影视产业及剧本创作,特别是电影归中宣部主管以来,高度重视一剧之本的内容创新和著作权保护。当前国际国内影视行业呈爆炸式发展,竞争日趋白热化,在此背景下加大对一剧之本的保护,激发剧本原创,具有积极意义。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一直是编剧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涉及剧本著作权的条款,笔者提出几点看法。


  纳入作品类型列举


  送审稿第五条对作品的分类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十六大类,其中“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没有将剧本公开纳入文字作品类型列举。


  无论是400多年前汤显祖创作的剧本《牡丹亭》,还是近代曹禺和老舍等作家创作的剧本,都是文字作品的不朽的经典。随着时代的发展,以视听方式创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及电子游戏等的相关剧本呈爆炸式增长,剧本著作权占据了知识产权交易相当大的比重,其社会影响力和版权价值决不亚于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德国和日本的著作权法对剧本已有明确表述。日本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作品,大致可举例如下:(1)小说、脚本、论文和讲演等语言的作品。”其中的脚本就是剧本。在国内,2016年11月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对剧本在电影产业中的战略地位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肯定。此外,《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第十四条专门强调“重点扶持文学、剧本、作曲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注重富有个性化的创造,避免过多过滥的重复改编”,对原创性、剧本高度重视。综上,送审稿理应将剧本纳入文字作品的类型列举中。


  明晰使用授权许可


  送审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前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视听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


  笔者认为,制片者制片立项首要是购买剧本版权,其来源可能是小说、音乐、戏剧等已有作品。众所周知,小说是不能直接被拍摄为影视作品的,必须改编成剧本。剧本使用授权许可已成为全世界的制片者绕不过的法定程序。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削弱了剧本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我国,制片者申报制作影片立项备案,都必须要有编剧对剧本使用许可授权书,如《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在国际上,德国著作权法第八十九条(3)项对“电影著作的权利”有这样的规定:“为制作电影著作而被使用的著作,如小说、剧本和电影音乐,其著作权不在此列。”其中将小说、剧本、音乐并列为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的单项作品,足可见影视作品使用剧本必须尊重剧本著作权并得到许可使用。在国内,《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


  世人皆知剧本在影视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美国电影“奥斯卡奖”每年都有“原创剧本奖”和“改编剧本奖”两项奖励,彰显其剧本版权的重要价值和地位,我国此次著作权法修法第一稿、第二稿也有体现,写入了“剧本许可权”,但送审的第三稿中却将剧本许可权删除,笔者认为,这有违《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第十四条要求对于基础性原创性剧本的高度重视。万物得其本而生,剧本是影视作品的立足之本,没有剧本的授权许可就没有制片者的影视版权的合法出生证。由此,剧本的授权是著作权法的刚需,应当得到重视。


  此外,送审稿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既然在视听作品中剧本拥有单独行使的著作权,为何第一款规避剧本著作权的许可权?而音乐的许可权及后款的单独行使著作权,是前后统一的。


  美国电影产业全球领先,但美国编剧2007年大罢工让美国电影产业全面瘫痪,损失30多亿美元。这向世人证明了在内容为王、创意制胜的时代,编剧掌握着影视产业的命脉,必须得到重点保护。无论国际还是国内,使用剧本制作影片都必须获得授权许可,建议将送审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制片者使用剧本、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合理排序作者位置


  送审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现行法第十五条提到电影类作品的作者时,列出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职务。笔者认为,此处将编剧挪出首要作者地位,将导演摆上第一作者位置,有悖于中国影视产业的常识。


  影视作品生产程序,向来是先有原创剧本或改编剧本,剧本著作权人编剧是制片者的上位权利人,制片者得到剧本许可使用,再延请导演、演员及其他制作团队依据剧本题材内容进行制作生产,最终演绎完成影视作品。编剧是影视产业的源头,而导演是由制片者聘用的制作领导者,他要依靠摄影、演员、美术等多位作者协助完成剧本的二度创作而得到影视成片,并不享有独立版权,仅是相关权利人,如《祝福》电影署名为:原著鲁迅、改编夏衍、导演桑弧。新中国电影发展至今,一直遵守着影视生产逻辑和版权规则,而此次修法改变编剧与导演法定的权利地位,将不利于影视著作权的产生与保护。即使当前出现“编导合一”的电影作者,也是先写剧本做编剧,然后再执导剧本。如同先有图纸后有施工建筑,先有作曲家的总谱后有乐队指挥演出一样,影视作品同样遵循这样的程序,送审稿不应改变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编剧、导演的排序。


  拥有单独使用权利


  送审稿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众多国家关于影视作品的法律,都明确尊重“剧本、音乐”拥有单独行使的著作权,如果这种著作权有可能“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并被限制使用,那本身就说明这种权利不完整。如果著作权不完整,该款中提到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就不存在了,相当于每次行使权利都得征求他人同意。从这个角度来讲,该款直接剥夺了编剧单独行使剧本著作权、作曲家行使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为电影作品创作的剧本、台词和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对制片者使用作品进行许可限制,充分体现原创作品的权利至高无上的法律意识。建议该款取消“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关问题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保留原有摄制权利


  送审稿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八)项规定: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


  笔者认为,该条款将现行法中的摄制权取消,合并到了改编权,在现实操作中将带来巨大的困扰。38年来著作权法的应用实践,人们熟用了摄制权和改编权,比如“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于正未经琼瑶授权将《梅花烙》改成《宫锁连城》电视剧本,侵犯了琼瑶的改编权,而其他4家影视公司未经琼瑶许可即摄制为电视剧播放,构成对琼瑶所享有的摄制权的侵害。这个经典案例准确地依法保护了原作者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在科技发展和视频媒体迅猛发展的时代,以画面摄制手段创作的新作品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不仅电影、电视、网络视频,其他任何用摄像表达的各种形式的演讲演出、广告展览、文物景观等等都涉及到摄制权问题。改编权并不能涵盖摄制权的内涵,改编权关注的是作品“表达形式的变化”,而摄制权是用摄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所创作的作品其实包括了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两种性质。操作中若实行此条款,将会带来极大的歧义,使用者将可以随意“改编”原作的内容、结构和主题,引起更多的权利纠纷。


  中国文字丰富而词意准确,修法应该让法条指向更加明确,便于执法用权。“摄制”与“改编”用意不同,摄制权不应该归纳到改编权。一个模糊的法条不仅模糊了作者的权利,在权利使用上也将产生模糊行为,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笔者建议此条款保留摄制权,与改编权各自表述应用。


  著作权法的核心应该是保护原创,唯有如此才能诞生高品质的作品。剧本是影视产业的根基,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只有以法律的名义加强保护原创剧本,才能诞生更加优质的原创剧本,我国才能从电影大国走向电影强国。王兴东  余 飞


(编辑:晏如)


  


本文来自网络,文章不代表yitm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yitm.net/”
一诺知识产权 专注石家庄商标注册 河北专利代理 河北版权登记 石家庄高新认定等业务